校车线路审核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12345、4009213636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网站——政民互动——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公安局”联系我们
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群众来访接待时间为9:00-11:30;13:30-17:00(周五下午及国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邮箱编码:200070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详见附件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放鹤路2134号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放鹤路2134号交警非机动车业务3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至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常见错误示例
《上海市校车管理规定》(沪府办发〔2012〕55号)第六条 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本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使用校车。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郊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因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的,可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学校自购校车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7.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学校租赁校车的,除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 (四)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六)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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