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线路审核

校车线路审核 申报服务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特别程序SPECIAL PROCEDUR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办理结果 收费信息

《上海市校车管理规定》(沪府办发〔2012〕55号)第六条 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本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使用校车。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郊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因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的,可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学校自购校车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7.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学校租赁校车的,除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 (四)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六)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办理结果RESULT

收费信息CHAR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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