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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飞虹路518号1509室虹口区司法局办公室 (邮编:200086)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 条款 | 第二十二条 | |||
| 内容 |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