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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飞虹路518号1509室虹口区司法局办公室 (邮编:200086)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
| 条款 | 第十九条 | |||
| 内容 |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