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攀岩)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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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和第666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和第22号修正)第二章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
《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三十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的义务):经营性体育设施中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除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略)
《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体规文﹝2019﹞1号)第五条(审批范围和权限):经营攀岩项目的,由攀岩场所所在地的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体规文﹝2019﹞1号)第九条(期满、补领、变更、注销许可证):(三)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的区体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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