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26097633、(021)12345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按照本指南列明的申报材料要求(备注)填报。
形式标准
纸质和电子报件。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3-35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填写三类易制毒品种主要流向时,有无固定格式?
填写主要流向时,应填写本市、市外(XX省、XX省)。
常见错误示例
1. 常见错误:在填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及注册号时,仍然填写三证合一前的企业信息。正确做法:填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及注册号时,都应填写三证合一后的18位信息。2. 常见错误:在填写主要流向时,填写格式不符合规定。正确做法:填写主要流向时,应填写本市、市外(XX省、XX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一、四款规定: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门职权范围内有关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事项和我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门提出申请,并要求我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部门提出申请,我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我部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门依法改正; 5.我部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门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7.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我部门作出准予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部门印章的证件;我部门作出不予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门出具不予决定文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8.我部门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部门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门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按照该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应当依法从事该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门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需要对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门提出申请,经我部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备案证明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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