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经费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0500129
投诉电话: 021-12345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
办理方式
中央下达计划移交,中央财政按规定拨付中央承担的费用,地方财政按照文件规定拨付经费。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云山路1080弄1号一楼大厅01号窗口(咨询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无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要求规范填报材料,且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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