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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 公布数量限制的其它方式 |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 实施行政许可的其它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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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 5 | 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1 |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六条 | |||
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 |||
2 |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条款 | 第八条 | |||
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
1 | 依据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九条 | |||
内容 |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2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4〕36号) | ||
条款 | ||||
内容 |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医疗领域有序扩大开放,试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丰富国内医疗服务供给,优化营商环境,为人民群众和在华外籍人士等提供多元化医疗服务。同时,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二、试点任务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三、试点条件(一)投资主体条件。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以下条件: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二)设立和运行条件。外商独资医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 | |||
3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外商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医[2024]134号) | ||
条款 | ||||
内容 | 为进一步丰富本市医疗服务供给,优化营商环境,满足多层次、多元化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制定的《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一、试点范围允许在上海市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鼓励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区等扩大开放试点区域、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域和外籍人士集中居住的中心城区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二、试点数量原则上,单个特殊功能区和外籍人士集聚区内设置不超过2家。三、试点条件(一)投资主体条件。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以下条件: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二)设立和运行条件。外商独资医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和运行,并符合以下条件:1.医院的经营性质可以是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