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021)63269368、(021)54909343(传真)、(0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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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咨询: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楼大厅1-5号窗口)
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楼大厅1-5号窗口 邮政编码:200233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楼大厅)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街道宜山路728号1号楼; 邮政编码:200233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
条款 | 第二十四条 | |||
内容 | 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
条款 | 第七十六条 | |||
内容 |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