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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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规范、准确、完整填写,申请单位盖章。

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网上预审、当场受理的方式。申请材料先进行网上填报,经预审符合要求取得预约号后,纸质材料到行政事务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当场受理。

申请材料目录

原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区规划资源管理局 原件 0 电子 必要
上海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申请人根据表格填写内容。 原件 0 电子 必要
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如有)、乡镇政府签订的建筑安全质量合格承诺书 承诺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涉及变更、延期、注销的相关文件和图纸 设计单位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上海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申请人根据表格填写内容。 原件 0 电子 必要
原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区规划资源管理局 原件 0 电子 必要
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如有)、乡镇政府签订的建筑安全质量合格承诺书 承诺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涉及变更、延期、注销的相关文件和图纸 设计单位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原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区规划资源管理局 原件 0 电子 必要
上海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申请人根据表格填写内容。 原件 0 电子 必要
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如有)、乡镇政府签订的建筑安全质量合格承诺书 承诺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涉及变更、延期、注销的相关文件和图纸 设计单位 原件 0 电子 非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规划资源部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资源部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规划资源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规划资源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规划资源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规划资源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规划资源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规划资源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规划资源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规划资源部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规划资源部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划资源部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规划资源部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规划资源部门依法改正;
5、规划资源部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规划资源部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规划资源部门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规划资源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规划资源部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规划资源部门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规划资源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规划资源部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规划资源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规划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划资源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规划资源部门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规划资源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规划资源部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规划资源部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规划资源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资源部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规划资源部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规划资源部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规划资源部门对申请人取得规划资源部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条款 第四十一条
内容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