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35-38号窗口
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邮政编码:201306)
本审批采用网上预审、当场受理的方式。申请材料先进行网上填报,经预审符合要求取得预约号后,纸质材料到行政事务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当场受理。
原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 区规划资源管理局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上海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 申请人根据表格填写内容。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如有)、乡镇政府签订的建筑安全质量合格承诺书 | 承诺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涉及变更、延期、注销的相关文件和图纸 | 设计单位 | 原件 | 0 | 电子 | 非必要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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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 | 0 | 收件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
受理 | 0 | 受理人员 |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项目所依据的城乡规划关于该项目地块内容无变化; (2)相关法规、技术规定无变化。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项目所依据的城乡规划关于该项目地块内容已有变化,项目已不符合要求的; (2)相关法规、技术规定已有变化,项目已不符合要求的。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条款 | 第四十一条 | |||
内容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