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12345,(021)56844384
网上咨询: http://ywtb.baoshan.sh.cn/BSFront/wanna_consult_zx_bs.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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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投诉: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滨路1号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程建设项目单一窗口1-5号窗口
信函投诉: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宝林路45号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05室法规信访科 邮编:201900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条款 |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
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2 | 依据名称 |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 ||
条款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
内容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竣工规划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