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评选表彰(初审)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23111919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A4纸张大小,按申请材料目录先后顺序进行装订。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704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对行政奖励结果有异议,如何反映?
可以拨打投诉电话进行反映。
已获得荣誉称号可以参加评选吗?
已获得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
常见错误示例
问题:对行政奖励结果有异议,如何反映? 解答:可以拨打投诉电话进行反映。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国办发〔2013〕6号)第八条第二项《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4年12月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0日公布 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 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上海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评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