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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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68281000
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35-38号窗口
信函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邮政编码:201306)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35-38号窗口
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邮政编码:201306)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详见申请书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受理标准附件中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2.申报资料每项文件之间应有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并标明项目编号。3.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4.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5.申请材料在网上申请时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供,并在领取批准文件时提供原始或者复印后盖章的纸质文本。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特别程序
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查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北二路100号临港新片区政务服务中心35-38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3. 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需要多少时间?
3. 问: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需要多少时间?答:对已经受理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 问:申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建设单位申请金属冶炼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上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在网上申请时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供,并在领取批准文件时提供原始或者复印后盖章的纸质文本。
1. 问:哪些项目属于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答:本指南中所称的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有色金属企业、机械铸造企业等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应当进行投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常见错误示例
1. 常见错误:建设项目名称填写不全或错误。正确做法:按照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表中所列项目名称填写。2. 常见错误:建设单位名称填写错误。正确做法:按照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上名称填写。3. 常见错误: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内容填写错误。正确做法:按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内容填写 。4.常见错误:安全预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内容填写错误。正确做法:按照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内容填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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