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50500129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smzy/shell_pc/tourist/guide/qa
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云山路1080弄1号一楼大厅浦东新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1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云山路1080弄1号一楼大厅浦东新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1号窗口
符合法定定形式且符合政策即受理,不符合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形式标准
1.书面材料一般使用A4纸;2.凡手工书写的证据材料,必须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水笔书写;3.所有通过复印、复制取得的书面证据,必须由原件保管单位注明“原件复印”字样,并加盖公章(指单位公章,档案保管、提供部门公章或档案保管专用章,信息公开或资料复印、复制专用章)。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关于定期抚恤金的申请书
暂无流程图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云山路1080弄1号一楼大厅浦东新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下午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常见错误示例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军人死亡抚恤制度。军人死亡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国家向烈士遗属颁发烈士证书,保障烈士遗属享受规定的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其他待遇。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向其遗属颁发证书,保障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金和其他待遇。2.《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还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给付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