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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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2012年5月24日。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二十一条(水文情报预报发布制度)本市水文情报预报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市水务局或者市水文总站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日常水文情报预报由市水文总站向社会发布,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水文预报,向社会发布相应警示;汛期内与防汛有关的水文情报预报,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第二十五条(水文监测资料的公开):对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水文监测资料,市水文总站应当依法公开。市水文总站应当编制和公布公开目录,方便公众查询。水文监测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对其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以及对资料的使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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