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到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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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2500344、(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街道北石路234弄7号甲普陀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楼大厅3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街道北石路234弄7号甲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楼大厅3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是否需要委托书?
需要。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填写申请表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正确做法:使用黑色水笔。
1.《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2.《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590元。(2021年8月1日起)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要求规范填报材料,且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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