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新办 申报服务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特别程序SPECIAL PROCEDUR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街道兰州路1118号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服务大厅1-2号窗口;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街道国和路1047号殷行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上海市杨浦区新江湾城街道政悦路329号新江湾城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上海市杨浦区长海路街道白城南路18号长海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街道五角场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政通路100弄11号1号窗口、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街道许昌路1150号江浦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吉林路18号平凉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街道鞍山路158号四平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延吉中路77号延吉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上海市杨浦区长白新村街道延吉东路107号长白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街道黄兴路572号控江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上海市杨浦区大桥街道平凉路1730号大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窗口、上海市杨浦区定海路街道长阳路3066号定海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号-9号、12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周六办理非结算业务)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办理结果 收费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35号)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9号)一、关于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
(二)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三)从业妇女本人和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本人和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或者原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3、《关于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医保待遇发〔2022〕1号)(沪医保待遇发〔2022〕1号)一、对三孩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即2021年5月31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妇女,各医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切实保障参保妇女生育保障权益。
4、《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3〕12号)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流产的妇女,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办理结果RESULT

收费信息CHAR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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