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之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到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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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33130051、(021)33130052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region/SH00HP
窗口咨询: 黄浦区半淞园路街道瞿溪路460号2楼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1-3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region/SH00HP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件
填报须知
按要求规范填报材料,且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无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街道瞿溪路460号2楼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1-3号窗口;上海市黄浦区外滩街道九江路128号3楼黄浦区政务服务中心01-35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军龄能否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答: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应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如何接续?
答:2018年8月1日之后退役的士兵,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中央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规定,“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之前发生的医疗费是否可以申请补助?
答:根据上海现行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之前,在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经区安置部门审核后,按85%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提供Ⅱ 类银行卡等不符合要求的银行卡 正确做法:提供Ⅰ 类银行卡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四(三)发放生活和住院医疗补助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落实之前,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经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按照85%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要求规范填报材料,且承诺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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