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之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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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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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军龄能否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答: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应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如何接续?

答:2018年8月1日之后退役的士兵,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中央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规定,“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之前发生的医疗费是否可以申请补助?

答:根据上海现行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或者转移接续之前,在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经区安置部门审核后,按85%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提供Ⅱ 类银行卡等不符合要求的银行卡
正确做法:提供Ⅰ 类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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