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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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矿业权人在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 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 ,以及建设单位因项目建设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时,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向我局提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我局审批的事宜。2、准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申请人为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3)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储量评审备案申请;(4)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是指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5)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编制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工业指标、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要求,具有合规性和合理性。报告应通过专家审查。3、不予批准的情形相应条件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矿业权人在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 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 ,以及建设单位因项目建设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时,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向我局提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我局审批的事宜。2、准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申请人为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3)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储量评审备案申请;(4)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是指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5)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编制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工业指标、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要求,具有合规性和合理性。报告应通过专家审查。3、不予批准的情形相应条件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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