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咨询: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sjkw.sh.gov.cn/)“网上咨询”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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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访办 通讯地址: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电子邮件投诉: xf@smhb.gov.cn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
条款 | 第四十六条 | |||
内容 |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实验活动情况向批准部门报告。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 |||
2 | 依据名称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
内容 | 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