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52567188,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咨询: 上海市胶州路768号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1楼政务服务综合受理窗口1号窗口,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lhsr.sh.gov.cn/wsts/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 国家林草局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濒危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条款 | 第二十条 | |||
内容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七条 | |||
内容 |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