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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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修改2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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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哪些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上一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经在上海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得劳务派遣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办理备案手续的分支机构(包括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多证合一”备案的分支机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对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什么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规定。(一)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相关规定: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属于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不能低于《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三)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2〕32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在报备时由统一监管平台赋验证码。手机扫描验证码将出现:经查验,此报告为上海XXXXX有限公司202X年年度审计报告,由XXXXX会计师事务所于202X年XX月XX日出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XXX、XXX。(四)对于上一年7月1日(含)之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时,可以免于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劳务派遣单位在填报用工单位总数和派遣员工总数,是否包括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服务的单位数和人数?

在填报用工单位总数和派遣员工总数时,应剔除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服务的单位数和人数。

劳务派遣单位在填报派遣员工总数时,是否包括由本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员工的人数?

在填报派遣员工总数时,应剔除由本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人数。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是否还需要提交?

不需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许可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方可不需要提交。如果公司在申请办理注销许可手续之后,本年度又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许可的,需要向许可机关补充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常见错误示例

1、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没有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时赋予验证码;
2、手机扫描统一监管平台报备的验证码没有显示出来:经查验,此报告为上海XXXXX有限公司202X年年度审计报告;
3、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中,没有现金流量表或者没有会计报表附注;
4、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低于《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
5、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中,年度会计报表只反映一个年度的数据没有反映两个年度的比较数据;
6、劳务派遣单位在填报《上海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时,未填写服务的用工单位全称,与该用工单位在本市各登记部门办理的正式名称不一致。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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