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30(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68824080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形式标准
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登记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杨高中路2900号1号楼311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01:30至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对行政奖励结果有异议,如何反映?
可以拨打投诉电话进行反映。
常见错误示例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加大奖励力度。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沪府办规〔2020〕8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意愿,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可以根据自身意愿,提出举报奖励。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举报人就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举报人应当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60日内提出奖励意愿。 举报人申领举报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登记表》和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举报奖励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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