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76b88efb-1dba-4bb5-8a49-9790f0ebe143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上海市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8号窗口
信函投诉: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大统路480号1715室静安区绿化市容局纪检室 邮编:200070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关闭、闲置、拆除或者迁移、改建实施方案 | 原件和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0 | 电子 | 必要 | ||
关闭、闲置、拆除或者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1 | 依据名称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 ||
条款 | 第二十二条 | |||
内容 |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