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居民医保受理

新办 申报服务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特别程序SPECIAL PROCEDUR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成人高校就读证明 由就读的成人高校就读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本市户籍就业年龄段)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代办人身份证 上海市公安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引进人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身份证 上海市公安局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居民户口簿 上海市公安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结婚证 上海市民政局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查看详情
国外(境外)学校就读证明 国外(境外)就读学校开具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西路160号B幢奉贤区南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18号窗口;奉贤区奉城镇水闸路159号5号楼奉贤区奉城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7号综合窗口、奉贤区奉城镇头桥中路6号奉贤区头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5-9号综合窗口、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2955号奉贤区青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8综合窗口、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2028号奉贤区金汇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12号窗口、奉贤区四团镇港坤路999号奉贤区四团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8号综合窗口、奉贤区庄行镇新苑路2号奉贤区庄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8综合窗口、奉贤区柘林镇新塘路180号奉贤区柘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10综合窗口、奉贤区海湾镇海农公路1478号奉贤区海湾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4号综合窗口、奉贤区奉浦街道东方美谷大道6211号奉贤区奉浦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10号综合窗口、奉贤区西渡街道西闸公路1272号奉贤区西渡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10号综合窗口、奉贤区金海街道嘉园路258号奉贤区金海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1-8号综合窗口、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新海街18号奉贤区海湾旅游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2-6号综合窗口周一至周五8:30-16:30,周六、周日、节假日:8:30-11:30;奉贤区金汇镇泰叶路251弄58号奉贤区金汇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泰日分中心1-6号窗口周一至周五8:30-16:30,双休日:8:3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3185号奉贤区青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钱桥分中心1-4综合窗口、奉贤区四团镇海杰路1568号奉贤区四团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平安分中心3-7综合窗口、奉贤区庄行镇邬桥大叶公路2665号奉贤区庄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邬桥分中心3号4号6号7号综合窗口、奉贤区柘林镇苍工路99号奉贤区柘林镇临海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3-5号窗口、奉贤区柘林镇农交路33弄1号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3-5号窗口周一至周五8: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下午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办理结果 收费信息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30号) 第二条(适用对象) 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登记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个人缴费可以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按代办性收费程序代为收缴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2、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2号 )一、适用对象 (三)《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已有规定的,已在本市就读、居住,具体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在沪军人、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省市户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配偶,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办理结果RESULT

收费信息CHAR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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