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召回不合格粮食,限定不合格粮食用途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90(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37732610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region/SH00SJ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region/SH00SJ
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适用粮食召回制度情况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乐都西路867-871号松江区政务服务中心4号楼1楼综合A16-A19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如何了解更多信息?
(021)37732610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收到举报粮食质量出现问题,但未提供消费等证据或检查发现大米购买地非本区。正确做法:提供消费凭证并检查购买属地。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召回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采取封存、检验、责令召回、限定用途、停止经营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召回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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