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许可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22234500、(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A01-A34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咨询台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请表根据网上填报信息,自动生成;文档材料以doc或pdf格式上传;图像文件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后上传。 2.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3. 所有申请材料应确保清晰、准确、适合阅读(如页面方向),并加盖本单位电子签章。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毒性药品、罂粟壳经营企业申请表》
特别程序
行政审查和现场检查
办理地点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A01-A34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该事项是否收费?
不收费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人并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直接代为申请,没有携带授权委托书。正确做法:如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1.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2. 《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并下达。毒性药品的收购和经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承担;配方用药由有关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负责供应。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2. 申请人向区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 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区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区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区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委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区局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局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4. 申请人向区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区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区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委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区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局依法改正;5. 申请人对区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要求区局工作人员如实作出询问笔录并审阅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6. 区局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区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权要求听证。在区局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有权要求区局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有权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有权审阅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7. 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区局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8.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区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区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区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区局书面说明理由;9. 申请人认为区局实施行政许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区局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申请人向区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区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区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 申请人要求区局对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区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提出的听证申请区局不予受理;3. 区局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区局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区局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4. 申请人取得区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5. 申请人取得区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区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区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6. 申请人取得区局行政许可后,不能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即时向区局申请注销该行政许可决定;7. 区局对申请人取得区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8.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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