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6fc7d6a7-891c-410b-aedb-690c49a04dd6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上海市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08号窗口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1 | 依据名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三十一条 | |||
内容 |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 |||
2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
条款 | 第二十一条 | |||
内容 |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