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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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一网通办→切换部门、区、管委会→市应急局/区应急局/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选择申请事项→办事指南,按照办事指南做好申请准备→立即办理→选择具体事项→法人登录→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和系统流程完整填写相关内容,打印纸质申请书,纸质申请书与系统填写信息一致,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日期,加盖企业公章→上传纸质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扫描形成的PDF格式文件,清晰易识→提交,提出申请。

形式标准

原件及扫描件

申请材料目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按照本指南列明的要求(备注)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后出具。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立项、规划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通过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完成安全评价和工商登记,且不存在以下情形: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等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通过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完成安全评价和工商登记,且不存在以下情形: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等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批文 2年 点击下载 快递邮寄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条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
内容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中介服务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是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提供法定中介服务的机构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设定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二条第二款
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 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条款 第八条第一款
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条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
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 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条款 第三条第一款
内容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