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62126761、(021)62128277、(021)12345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www.sh12345.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街道长宁路599号123室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提供法定中介服务的机构 | 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 |
1 |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二条第二款 | |||
内容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
2 |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 ||
条款 | 第八条第一款 | |||
内容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1 |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条款 | 第十二条第一款 | |||
内容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
2 |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 ||
条款 | 第三条第一款 | |||
内容 |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