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23099230、(021)12345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jtw.sh.gov.cn “互动平台-网上投诉”栏。
窗口投诉: 上海市黄浦区打浦桥街道建国东路525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巴士大厦一楼大厅9号窗口
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通讯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邮政编码:200125
本企业此次填报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 1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 条款 | 第十九条 | |||
| 内容 |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 |||
| 2 | 依据名称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 ||
| 条款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
| 内容 |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