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的备案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8(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54679568-16203
窗口咨询: 肇嘉浜路800号1620室
信函咨询: 肇嘉浜路800号(邮编:200030)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肇嘉浜路800号
信函投诉: 肇嘉浜路800号(邮编:200030)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天平路街道肇嘉浜路800号1304室;徐汇区肇家浜路800号1620室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漏填联系人电话。正确做法:完整填报所有信息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 (四)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五)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二)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五)在该分支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完成分支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分支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按规定享有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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