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教育项目)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62776262-2308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该事项请在“一网通办”平台上提出申请。 2、能够选取电子证照的材料请优先使用电子证照。使用电子证照后,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受理标准附件中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4)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关于xx项目核准延期的函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海舸路509号4号楼北楼4号窗口;收件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海舸路509号4号楼北楼4号窗口(201913)(请使用EMS寄送)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何种情况可以申请延期?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哪些属于到上海市发改委核准的教育项目?
根据《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地方高等教育机构、市属教育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在编写申请核准的函件和项目申请报告时,单位名称处填写单位简称或二级单位名称。正确做法: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2.常见错误:核准报告所附规划土地意见书超过有效期。正确做法:在申报项目核准时,应核对提交材料有效期,有效期应有一定裕度。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沪府规〔2023〕16号)第三十条 项目自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项目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24年本)》(沪府规〔2023〕19号) 九、社会事业教育:地方高等教育机构、按照隶属关系由市管理的教育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的相关情况。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核准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核准的权力。就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的情况,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提供真实材料。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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