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处理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2656673转120
窗口咨询: 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街道铜川路1809号普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普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1-3号窗口
信函咨询: 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街道铜川路1809号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街道铜川路1809号普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普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1-3号窗口
发现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街道铜川路1809号普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普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1-3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证明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证明申请人未有下列情形之一:1、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2、执业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申请人系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3、系应当终止的执业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审批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该所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的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使用圆珠笔填写相关申请材料正确做法:使用黑色水笔填写
《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21日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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