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开工审核

航道工程开工审核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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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准备申请资料
1)电子文件上传至上海“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dtuser.sh.gov.cn/;首次申请需在该系统注册账号(咨询电话:58401365)。
2)纸质资料材料目录按载明的顺序排列报送至上海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
2.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航道工程开工备案申请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发改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批复 住建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资源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施工中标通知书、承发包合同和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监理中标通知书、承发包合同和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相应的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市交通安质监站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航道工程开工备案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 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办理完成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国家建立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并接受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3.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除保密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工期、项目经理等事项。
4.《上海市航道条例》第十三条 本市航道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实施。航道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通航标准以及航道建设、水利建设、信息化建设的技术规范,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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