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62480628
网上咨询: 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66028438-2c7f-4e4f-95cc-5da94c079a55
窗口咨询: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8-C20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材料真实有效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无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秣陵路38号静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18-C20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大厅取号时间:上午8:15-11:15,下午13:15-16:30)
常见问题
申请主体是谁?
原则上由各街镇作为申报主体向区文广局申请。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个人作为申请主体提出申请。正确做法:原则上由各街镇作为申报主体向区文化行政部门进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第二章第十三条《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2014年6月1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第二章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为文物保护点。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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