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含初审)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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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一条 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进口关税;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总〔1999〕791号) 第一条 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第一条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4.《关于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 2007年第35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外资股比不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投资鼓励类项目,可以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鼓励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所投资的鼓励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进口关税;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0〕343号)第七条 对于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的鼓励类外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继续实行免征关税政策。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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