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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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 2.申请材料中提供的项目名称、位置、项目范围、工程内容及所涉及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特定活动的长度或面积和申请期限等信息应与《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申请书》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3.由申请人提供的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或CAD格式。如提供纸质材料的,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格式或原件尺寸提供。

申请材料目录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代理人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市场监管、编办、公安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发展改革、住房建设、规划资源、交通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实施方案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非必要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特定活动的单位。^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权限属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不存在以下情形的:①不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河流治理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规划要求,对规划实施有不利影响;③不符合防洪(排涝)标准;④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河水水质等有不利影响;⑤妨碍河道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的;⑥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和设施等有不利影响;⑦对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等有不利影响;⑧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当;⑨对利益第三方有不利影响,或与利益第三方未达成协议的。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特定活动的单位。^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权限属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不存在以下情形的:①不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河流治理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规划要求,对规划实施有不利影响;③不符合防洪(排涝)标准;④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河水水质等有不利影响;⑤妨碍河道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的;⑥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和设施等有不利影响;⑦对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等有不利影响;⑧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当;⑨对利益第三方有不利影响,或与利益第三方未达成协议的。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上海市××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批文 3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条款 第50条
内容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依据名称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
条款 第37条、第40条
内容 第37条:水行政许可有期限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上应当注明其有效期限。第40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决定。仍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准予延续,制作《准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的,不予延续,制作《不予延续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条款 第25条
内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常见问题 FAQ

常见问题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行政许可的实施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在河道管理管理范围及堤防保护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二)设置鱼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三)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提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行政许可的审批条件是什么?

主要有三个条件,为: 1.符合本市防汛和河道专业规划要求; 2.符合维护河道提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不影响河道行洪、输水通畅和河道水质要求; 3.符合有安全防范措施要求。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人提交证件、材料不齐全、材料盖章不全
正确做法:指导申请人根据提交要求格式重新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