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恢复结算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0(当场)
电话咨询: (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rsj.sh.gov.cn
窗口咨询: 各社保分中心地址: 点击查看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rsj.sh.gov.cn
窗口投诉: 各社保分中心地址: 点击查看
单位暂停结算后因招、录用从业人员等原因需要恢复结算。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单位向市社保中心各分中心申请,市社保中心各分中心受理、审核并操作,当场办结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黄浦区小东门街道陆家浜路265号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黄浦分中心一楼经办服务大厅1号窗口-任意窗口流动叫号;各社保分中心地址: 点击查看注: 1、用人单位至参保(项目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 2、社保分中心可结合现场管理调整受理窗口,具体以实际为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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