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

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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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船舶污染物作业报告备案条件1.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2.船舶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报告备案条件1.作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3.船舶污染物的处理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三)船舶油料供受作业报告备案条件1.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具有相应资质;2.作业船舶适合从事油料供受作业;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4.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5.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6.从事保税油供应的,还应具备相应资质。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船舶污染物作业报告备案条件1.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2.船舶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报告备案条件1.作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3.船舶污染物的处理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三)船舶油料供受作业报告备案条件1.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具有相应资质;2.作业船舶适合从事油料供受作业;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4.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5.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6.从事保税油供应的,还应具备相应资质。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
第五十九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2.《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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