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60(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12366
窗口咨询: 肇嘉浜路800号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肇嘉浜路800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顺序排列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
办理方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天平路街道肇嘉浜路800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602室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未加盖公章。正确做法:书面报告加盖公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一条: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五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享有依法提出行政确认申请的权利;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有平等获得确认的权利;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确认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监督救济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进行行政确认的,应当依法提出行政确认申请;申请人提出行政确认申请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申请人应当履行配合开展行政确认工作、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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