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新设)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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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证照 当次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 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条款 第二十六条
内容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条款 第十二条
内容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2 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条款 第十五条
内容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3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条款 第十条
内容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4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条款 第十一条
内容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