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53950539、(021)12345
窗口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职业资格中心 咨询地址:黄浦区黄陂北路9号 申远大厦二楼 A1-A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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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 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 《从业资格证》 | 交通主管部门 | 原件 | 0 | 电子 | 必要 | 查看详情 |
| 1 | 依据名称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2号公布) | ||
| 条款 | 第三十一条 | |||
| 内容 | 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
| 2 |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
| 条款 | 第四十四条 | |||
| 内容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 |||
| 3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 ||
| 条款 | 第二十三条 | |||
| 内容 |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