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关系转移(退役、移交)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退役、移交)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2.《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沪退役军人局规〔2020〕3号)第二十三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一)申请材料。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登记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残疾军人证》原件、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等。(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上海市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批表》(一式三份)和新打印的《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以及《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暂缓登记,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在《上海市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认为符合条件的,办理新的《残疾军人证》,通过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四)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全部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