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5218034;(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路扬州路583号1楼4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路扬州路583号1楼5号窗口
信函投诉: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路扬州路583号1楼5号窗口,邮编:200082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扬州路583号1楼4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准予法律援助后,受援人多久能联系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承办人呢?
经审批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遵循受援人的意愿并在作出决定的7个工作日内,指派相应的承办律所承办,并出具《指派通知书》,接受指派的承办律所自收到《指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安排具体合适的承办人,自安排之日5个工作日内将承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及法律援助机构。
如何指派
法援中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指派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对于受援人较多的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只指派1名律师承办。正确示例:对于受援人较多的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不应只指派一名律师承办。原则上30-100人的不少于2名律师承办,100-200人的不少于3名律师承办,200人以上的不少于5名律 师承办。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第二十条 :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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