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满五年转让(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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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59526895
投诉电话: 021-12345
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本市户籍家庭购房人、同住人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也可以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但购房人、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拒不履行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二)拒不执行城管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行政决定的;(三)有违规违约行为未改正的。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优先购买实施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转让价格低于房源项目市场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的,优先购买实施单位应当予以优先购买。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本市户籍家庭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的,除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外,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通过赠与方式向他人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先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非沪籍家庭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将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给其它符合条件的非沪籍家庭或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回购。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需要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填报格式表单,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购房人、同住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金沙路68号606室
办理时间
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沪房规范〔2021〕13号)第十六条(住房转让申请和审核)需要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填报格式表单,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购房人、同住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其中,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还需如实填写已确定的买受人及转让报价。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到申请后,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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