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 (021)67968135、(021)67968128、(021)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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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投诉: 金山区卫二路428号1208室 金山区司法局信访办 邮政编码:200540
1 | 依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
条款 | 第十六条 | |||
内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