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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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0 审查人员 (一)准予批准的情形具有改制重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必要性指改制重组须具有以下意义之一:(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支持企业发展主业,推动企业做优做强;(2)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3)有利于推动企业转型发展,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4)有利于优化国资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可行性指改制重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发展规律和市场运行规则;(3)企业具备改制重组的条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行,改制重组方案操作性较强。(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具有改制重组的必要性或可行性。
决定 10 部门负责人 (一)准予批准的情形具有改制重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必要性指改制重组须具有以下意义之一:(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支持企业发展主业,推动企业做优做强;(2)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3)有利于推动企业转型发展,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4)有利于优化国资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可行性指改制重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发展规律和市场运行规则;(3)企业具备改制重组的条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行,改制重组方案操作性较强。(二)不予批准的情形不具有改制重组的必要性或可行性。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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