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注销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收件 0 收件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受理 0 受理人员 (一)基本条件1、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创新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上海市和静安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报。2、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3、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4、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5、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4.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二)指标要求1、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且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2、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乘以规模和行业系数后的值。具体系数参考《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3、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4、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30人;5、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申办人有权向我处了解国家技术进出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申办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技术进出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进出口政策规定;办理技术进出口申请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提供的材料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
2.保密权
申办人有权要求我处为您的情况保密。我处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处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
3.监督权
申办人对我处违反技术进出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办事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要求提供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申办人对其他申办人在技术进出口登记、许可申办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4. 陈述与申辩权
申办人对我处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申办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处就不得拒绝对申办人提出的申办请求;即使申办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处也会向申办人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我处不会在今后工作中对申办人故意设置障碍或采用不同标准加以对待。
5. 法律救济权
申办人对我处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提出申报的义务
申办人应在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签订后,持有关材料,向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技术进出口登记和许可。技术进出口登记和许可主要包括申领《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登记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等。
2. 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申办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实办理自由类技术进出口登记和许可申报,保证报送相关资料真实可靠并对此负法律责任。
3. 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申办人除通过技术进出口登记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信息外,还应依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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