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投资项目申报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23115437
网上咨询: https://hd.sh.gov.cn/inter/#/consult/add?siteId=0041
投诉电话: 021-12345
在“办理流程”中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提出申报——相关区预审——预审通过,核验材料 —— 报市合作交流办审核——符合要求——现场核查——公示——审批——反馈申报人提出申报——相关区预审——材料不全——补正材料—— 报市合作交流办审核——不符合要求——告知相关区——反馈申报人提出申报——相关区预审——预审不通过——反馈申报人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2006室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02:00至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该事项对应的各区合作交流办联系方式?
见附件。
企业向各区提交申请材料时,该向哪个区提交申请,如何界定?
优先向企业投资地对应的本市对口区申请。
常见错误示例
《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详见:http://hzjl.sh.gov.cn/n1266/20200720/3d4ce03ee66c4fcc9bb2aed5c6e69966.html一、制定《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什么?制定《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的要求,助力上海对口支援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本市企业、自然人到本市对口支援地区投资兴业,开展消费扶贫,带动就业,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二、“本市对口支援地区”包括哪些地方?本《细则》中的“本市对口支援地区”是特指以下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和克拉玛依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云南省、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贵州省遵义市、重庆市万州区和湖北省宜昌市。三、何谓“项目企业”?项目企业是指上海市企业、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在本市对口支援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须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为企业。四、本《细则》中的“投资主体”有什么要求?本《细则》中“投资主体”有两类:一是上海市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企业;二是自然人。必须是上海市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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