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公路工程综合类乙级资质审批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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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报资料的扫描件应当清晰。检测机构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提交材料合法有效。(材料剩余有效期应大于本事项承诺办结时限)

申请材料目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信息变更申请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 交通主管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检测场所证明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仪器设备和设施证明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劳动合同、检测人员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自备、人社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 交通主管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仪器设备和设施证明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检测场所证明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劳动合同、检测人员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自备、人社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检测场所证明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仪器设备和设施证明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劳动合同、检测人员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自备、人社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 交通主管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检测场所证明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信息变更申请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2 审查人员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条件】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二)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签字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或助理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四)具备科学适用的样品管理制度。(五)具备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质量检测的技术能力。(六)具备固定的试验检测场所,且环境应满足质量检测要求。(七)具有有效运行且能保证其质量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八)具备良好的质量检测业绩和信用。
决定 3 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条件】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二)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报告签字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或助理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四)具备科学适用的样品管理制度。(五)具备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质量检测的技术能力。(六)具备固定的试验检测场所,且环境应满足质量检测要求。(七)具有有效运行且能保证其质量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八)具备良好的质量检测业绩和信用。
颁证与送达

审批证件 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 审批结果样本 送达方式 送达期限(工作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证照 5年 点击下载 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 依据名称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
条款 第十八条
内容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
条款 第八条
内容 申请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申请公路工程乙级和丙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和丙级、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 依据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条款 第三十一条
内容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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