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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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申请表(含申请报告、申请书等)应当填写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部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车辆合格证 生产企业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车辆防劫设施证明 产品供应商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有固定支架顶灯的证明 产品供应商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通过质量技术鉴定的计价器装置证明 计量检定机构 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LPG液化气燃料装置证明 生产企业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车载智能终端安装证明 产品供应商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设立依据 BASIS OF ESTABLISHMENT

1 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条款 附件第112项
内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 依据名称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条款 第十五条
内容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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